關於 Singapore 醫療疏忽及持有管制藥物之司法裁定

導言

近期 Singapore 的法律程序導致一名醫療從業人員因致命治療錯誤被判刑,以及一名年輕成年人因持有禁制電子煙產品而被定罪。

正文

關於 Dr. Chan Bingyi 的案件,在被告被裁定犯有不構成謀殺的疏忽行為後,司法部門判處其十八個月監禁。法院認定,向一名三十一歲的患者 Lau Li Ting 施用 ethylenediaminetetraacetic acid (EDTA) 是導致其死亡的唯一且直接原因。控方指稱,該物質的施用濃度過高且速度過快,導致 EDTA 中毒並隨後引發心臟驟停。法院指出,臨床記錄嚴重缺失,且被告蓄意向醫療救援人員隱瞞所施用的物質,主審 Judge 將此行為定性為一種自我保護措施。 儘管辯方主張,在屍檢中發現的胃部殘留物可能表明患者曾服用纖瘦補充劑,但控方堅持認為,沒有證據支持該事件前有此類消費行為。法院進一步駁回被告的指稱,即其最初向 Ministry of Health 作出的承認是由於精神狀態不穩定所致。因此,法院認定被告無視螯合治療的內在風險,且未能核實患者是否適合進行該程序。 與此同時,一名二十一歲女性 Tan Xin Yi 被命令接受至少十二個月的矯正訓練。此司法決定是基於其在 Coleman Street 的特定場所兩次持有含有 etomidate 的電子煙設備(稱為 「Kpods」)。Health Sciences Authority (HSA) 表示,由於被告再犯風險高且家庭環境過於寬容,不適合被判處緩刑。管轄此類罪行的法律框架為 Poisons Act 1938,該法將 etomidate 列為毒藥。

結論

Singapore 法院已就上述事項作出結論,分別對該醫療從業人員處以監禁,以及對持有管制藥物的個人處以矯正訓練。